(2015)包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鲁厚祥申请执行宁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厚祥,宁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鲁厚祥。被执行人宁运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厚祥与被执行人宁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51.8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财产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余振海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