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伯明与魏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伯明,魏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郭伯明。被告魏民。原告郭伯明与被告魏民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民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伯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