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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如辉陈勇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谢蜜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如辉,陈勇,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谢蜜,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座607,组织机构代码57853033-1被执行人张如辉。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凤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012179-7。被执行人谢蜜。被执行人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145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如辉、陈勇、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谢蜜、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60万元、利息176080元、律师代理费18415.50元、诉讼费10103元、执行费10445元,合计81504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办理了抵押,且已被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