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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茂敏诉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敏,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刘茂敏,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荣熙,男,201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赵燕,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娜娜,女,199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荣辉,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仕莲,女,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刘茂敏诉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茂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茂敏诉称,被告赵燕之夫杜新宏以经商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刘茂敏借款300000元。2014年8月上旬杜新宏因病去世,原告认为杜新宏借款是用于经商和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被告赵燕应当偿还,且房产继承人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均应当承担债务。2014年8月份,原告刘茂敏从杜新宏的债务人鲁宁处扣帐100000元,剩余借款200000元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刘茂敏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诉讼身份适格。2、杜新宏出具的借条,证实杜新宏向原告借款300000元。3、杜新宏、赵燕婚姻登记证明、申请表,证实被告赵燕与杜新宏于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300000元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赵燕作为杜新宏的妻子,是杜新宏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就有清偿债务责任。4、杜新宏的房产证存根,房产证号旬房证城字第03**号,证实杜新宏为旬房权证城字第0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产为杜新宏个人财产,本案遗产存在,价值3000000元。5、杜新宏与何明英的离婚调解书,杜新宏、何明英分别与租户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证实遗产位于旬阳县城区临街门面,价值3000000元,每年租赁费200000元,其数额和收益价值远远超出借款。被告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均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陈仕莲作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情况。经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证实杜新宏婚姻、财产状况,遗产继承人范围及生前借款的事实,本院应予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陈仕莲系杜新宏之母。杜新宏与前妻何明英,生育杜娜娜、杜荣辉,现均在校读书。杜新宏与何明英于2011年8月25日离婚,并于同年9月30日与赵燕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杜荣熙。2011年8月25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杜新宏与何明英离婚,财产分割内容:杜新宏生前私有房屋座落旬阳县城关镇下菜湾村一组,混合结构1间4.5层,建筑面积185.89平方米,一、二楼两层为商业用房,归杜新宏、何明英共有,杜新宏与何明英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三楼房屋归杜新宏所有;四楼、五楼归何明英所有,房产变更后手续由杜新宏保管。临街门面房一间2013年12月31日房租到期后,经杜新宏、何明英二人同意继续出租,依次轮流收取房租,每人收取一年。所购现代牌车辆一辆归杜新宏所有。杜新宏于2014年5月20日向刘茂敏借款300000元。杜新宏向刘茂敏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茂敏现金300000正,叁拾万元。(2014.12月31号还清)。2014.1.23号。”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2014年8月上旬杜新宏因病死亡。2014年8月份,原告刘茂敏从杜新宏的债务人鲁宁处扣帐100000元,剩余借款200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赵燕之夫杜新宏与原告刘茂敏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系被告赵燕与杜新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杜新宏死亡后,现借款期限届满,赵燕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及时清偿责任。被告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作为杜新宏的遗产继承人,并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赵燕、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刘茂敏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杜荣熙、杜娜娜、杜荣辉、陈仕莲在继承杜新宏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5060元,由被告赵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成才审 判 员  黄星华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