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十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95号原告宋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