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泰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宁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泰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宁胜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泰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宁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泰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泰宁县,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由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清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