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白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赛银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白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赛银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山东白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莲花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文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赛银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莲花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汉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白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赛银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白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181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