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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波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844号原告梁波,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XXX,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波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补充新证据,故原告梁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给原告梁波。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仇 芳人民陪审员  董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品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