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潘新中与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中,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潘新中。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但该院以本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已变更为由,将本案退回本院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驰道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立代理审判员 伍建球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