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世平与李雪明、赵俊、柴新颖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世平,李雪明,赵俊,柴新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8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世平,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雪明,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俊,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一审被告:柴新颖,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系赵俊之妻。再审申请人宋世平因与被申请人李雪明、赵俊、一审被告柴新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世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