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金玲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邢金玲,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桥街。被执行人刘涛,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皓月巷15号。被执行人代明珠,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交警大队家属院6号楼5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陆万玖仟肆百贰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