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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金玲与被执行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邢金玲,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桥街。被执行人刘涛,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皓月巷15号。被执行人代明珠,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交警大队家属院6号楼5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陆万玖仟肆百贰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