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姜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耿式磊,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X月X日作出(201X)莱阳团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翟某与姜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原告姜某又起诉与被告翟某离婚已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晓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