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飞与熊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吴飞,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告熊超,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熊超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飞负担。审 判 员  黄斐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