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飞与熊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吴飞,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告熊超,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熊超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飞负担。审 判 员 黄斐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