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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敏与张建国、肥东裕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张建国,肥东裕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200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政务新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裕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姚昌银,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964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9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6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国、肥东裕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6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6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