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利敏与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5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利敏与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利敏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73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向申请人支付8万元,经本院强制执行10万元,对剩余的6734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承诺2015年4月底之前支付,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履行的67340元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经计算,加倍利息为1285元,本案执行费为3610元,故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235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利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2014)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