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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李亚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榆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榆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婚生女李雅妮、李雅宁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生活费人民币3000元;2010年全年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元、车辆折价款人民币35000元;代还债务款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上述婚生女、房屋、车辆折价款及代还债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榆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