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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尹某。被告高某甲。原告尹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月,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高某甲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及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6月30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后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