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宗银与被上诉人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宗银,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宗银,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维勇,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长空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瑶,女。上诉人彭宗银与被上诉人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宗银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宗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宗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宗银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