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荔生与刘开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荔生,刘开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吴荔生。被执行人刘开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开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