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游乐园与丁忠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文化公园,丁忠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文化公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易桐,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吉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忠新,男,1958年6月7日出生,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哈尔滨文化公园因与被上诉人丁忠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文化公园的委托代理人李易桐,被上诉人丁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就上诉人哈尔滨文化公园与被上诉人丁忠新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南劳仲不字(2006)第1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法院于2009年5月14作出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丁忠新本次诉讼请求为“恢复与哈尔滨文化公园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在未对丁忠新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否是在实质上否定之前诉讼的裁判结果依法进行评判的情况下,认为“因为之前诉讼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实体处理,故应允许丁忠新再次起诉”,并据此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建民审 判 员 贾延春代理审判员 关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