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素鸯与上官光宽、安小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鸯,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黄素鸯。被执行人上官光宽。被执行人安小微。被执行人方海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素鸯与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缴纳执行款105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方海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5330.00元,执行费12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西路858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西路860号房屋及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砖瓦村咸园164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小微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美墅4幢1102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美墅4幢11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海琴名下,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且被法院查封,处置价值不大,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919BV**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海琴名下,车牌号为浙C×××××东风牌普通客车及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名下,上述车辆因另案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外名下房屋均抵押给银行,处置价值不大,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和方海琴名下车辆因另案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安小微、方海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