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9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玉树与被执行人费宝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树,费宝玉,赵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986-3号申请执行人:谢玉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费宝玉,女,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赵行春,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费宝玉、赵行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费宝玉、赵行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宝玉、赵行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