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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窦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385号罪犯窦德贵,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窦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3日被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1月2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2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减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窦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