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179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90号。法定代表人:平锦,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柏春,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明言,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昭通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昭通教育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昭通教育局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现被告昭通教育局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如果存在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为云南省昭通市。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该条的适用应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原告以其作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之诉,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本案中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另,上述条款的适用并不以侵权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且侵权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实体审理审查的问题,非程序审查的内容,故不应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进行处理。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昭通教育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云南省昭通市教育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