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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治江与顾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江,顾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72号原告王治江,女,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顾金宏,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江诉被告顾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治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宏慧审 判 员  朱建红人民陪审员  沈徐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