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与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传银、刘仁所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郑传根,刘仁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负责人:梁朝东,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燕群,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郑传根。原审被告:刘仁所。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属约定管辖不明,且该合同未经第三方签字,未发生法律效力,约定管辖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甲方)与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该约定的乙方所在地即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皖西分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生效,约定管辖无效之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