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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明、陈慕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陈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慕亮,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明与被执行人陈慕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慕亮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慕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