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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所与茂名市佳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所,茂名市佳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所,住所地: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梁齐森。被执行人茂名市佳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黄燊。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所与被执行人茂名市佳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非诉审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缴交机动车辆公路通行年票费106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