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与邢慧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邢慧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住所地库尔勒市玉孜干路;法定代表人艾尔肯·吐尔洪,该奶牛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慧琴,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奶牛场职工,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峰,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诉被告邢慧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库民初字第915号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诉唐军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待该案件审结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