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军与被告张天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张天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国军,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张天孝,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诉被告张天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锦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