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军与被告张天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张天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国军,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张天孝,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诉被告张天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锦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