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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国平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21时10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U555**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沁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园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南侧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豫UB93**号牌小型普通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赔偿马某某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破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