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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中春、王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中春,王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张鹏。被告李中春。被告王九莲。原告张鹏诉被告李中春、王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张鹏负担。审 判 员 范伟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