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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172号原告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网监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63590-5。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金剑青,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江丰路27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810580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185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