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韩文强与山东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强,山东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63号原告:韩文强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箐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