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菊花与陈文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花,陈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花,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文锋,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锋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直至养女陈家结年满十八周岁止。申请执行人陈菊花于2015年3月23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36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等措施,现被执行人陈文锋已自动向本院交纳全部案款人民币3600元,申请执行人陈菊花领取全部案款人民币36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