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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汪凤平与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凤平,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44号申请执行人:汪凤平,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邬本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凤平与被执行人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3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天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