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金辉与佟圣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4号申请人周金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春艳,农民。被申请人佟圣禹,农民。2015年5月10日13时许,佟圣禹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蛇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荒佃庄镇前双坨村弯道路时,因操作不慎与对向行驶的周金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佟圣禹、周金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佟圣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金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周金辉申请对被申请人佟圣禹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2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金辉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佟圣禹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