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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委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史福仁申请执行罗跃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福仁,罗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委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史福仁,男。被执行人罗跃进,男。史福仁申请执行罗跃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00元及租赁物。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福仁自愿放弃案件款3000元并撤回对租赁物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1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委字第000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