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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名慧、蒋名文要求宣告肖黎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名慧,蒋名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蒋名慧,女,2006年出生。申请人蒋名文,男,2008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唐爱莲,女,1962年出生,系蒋名慧、蒋名文祖母。申请人蒋名慧、蒋名文要求宣告肖黎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名慧、蒋名文诉称,被申请人肖黎明系申请人蒋名文、蒋名慧母亲。2010年3月,肖黎明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肖黎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肖黎明,女,1985年出生。被申请人肖黎明系申请人蒋名慧、蒋名文母亲,2010年3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蒋名慧、蒋名文父亲蒋敏于2010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现蒋名慧、蒋名文跟随祖母唐爱莲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肖黎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黎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黎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肖黎明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肖黎明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肖黎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