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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斯某,中共党员,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斯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斯某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嵊州市雅璜乡戴溪村上枝驶往石璜镇三溪村。9时10分许,途经嵊州市雅璜乡雅璜村302号门口地方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令狐某乙,造成车辆损坏和令狐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令狐某乙全身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标准。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斯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3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斯某在被害人令狐某乙治疗期间自行支付了部分赔偿款。2015年5月14日,经嵊州市雅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斯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令狐某乙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斯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张某、令狐某甲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斯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令狐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款暂收与支付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122案件信息,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斯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鉴于被告人斯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 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