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石山乡。被告:黄某,女,汉族,1985年5月6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