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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石山乡。被告:黄某,女,汉族,1985年5月6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