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长子县昌盛建安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无能力履行债务,2008年12月25日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破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西省食品公司长子县公司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志勇审 判 员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