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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末会与张晋朝、张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末会,张晋朝,张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末会,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晋朝,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晋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末会与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末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山西高平故关煤业有限公司由张晋朝、张晋峰、高平市神农镇故关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组建,2009年9月被列为省资源整合关闭煤矿,并于2013年6月办理了公司登记注销。期间,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以山西高平故关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煤矿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10178652元。根据高平市煤炭工业局高煤函(2015)40号函及《高平市政策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审批表》,应退还山西高平故关煤业有限公司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9683652元,现该款暂存于高平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晋朝、张晋峰以山西高平故关煤业有限公司名义,暂存于高平市财政局应退还剩余煤矿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96836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大飞执行员  张云龙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