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银龙、王家郎与王家郎、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龙,王家郎,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陈银龙。委托代理人:柳士荷,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郎。被告: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兴昌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费宜和,职务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700-1711室。负责人:邵晓刚,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龙诉被告王家郎、无锡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银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银龙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丁燕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