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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叶军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于振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叶军,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于振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叶军。委托代理人:兰树勤,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作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静,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振生。再审申请人潘叶军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沟村委会)、于振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叶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明确案涉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而李家沟村委会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土地确归该村集体所有。事实上,案涉土地系我于2001年3月开荒形成,系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国有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当然具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也无权发包。二、即便案涉土地归李家沟村集体所有,由于村委会发包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也归于无效。三、有新证据证明案涉土地确系我开荒形成。潘叶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李家沟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潘叶军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潘叶军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振生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潘叶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案涉土地即便系潘叶军开荒而来,该土地仍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故李家沟村委会有权行使土地发包权。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月1日于振生与李家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为有效。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潘叶军关于李家沟村委会发包行为无效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潘叶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叶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