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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第八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立忠。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巨宝庆。本院在执行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