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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宇。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现在的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创业园31号二层,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上诉人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但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确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上诉人的注册地址系上诉人住所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其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为由而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