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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274)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某甲,农村居民。被告:田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