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诉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7月13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丽江市。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李维镇,云南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某,女,1983年8月6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址丽江市,现住丽江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和立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认识后开始交往,2006年5月15日���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10日生育婚生女杨婧。因原、被告双方认识不到一年就结婚,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甚少,婚后被告生性懒惰,不大做家务及农活,对老人也不尊重,导致家庭不和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告所述被告生性懒惰,不孝顺老人并非事实,现孩子也已经长大,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认识后开始交往,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10日生育婚生女杨婧。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争执,影响家庭和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夫妻感情中无过激矛盾,现双方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争执,影响家庭和睦,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法不应准予离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