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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肖某某,1956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申请人肖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某诉称,申请人之子肖某甲与陈某某于2010年9月结婚,2012年7月6日生育男孩肖某乙。2011年12月,肖某甲因故死亡。2012年10月,陈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此后,肖某乙一直由申请人肖某某在带养。现申请人肖某某请求法院宣告陈某某失踪。经查,陈某某,女,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系申请人肖某某之儿媳。陈某某与申请人肖某某之子肖某甲于2010年结婚。次年12月,肖某甲因故死亡。2012年7月6日,陈某某生育男孩肖某乙。之后不久,陈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肖某乙一直由申请人肖某某在带养。申请人肖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肖某某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2、指定申请人肖某某为失踪人陈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文彩审 判 员  谢 忠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